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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條文
一、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檢附原函附件影本。
二、提醒同仁以下有關赴港澳地區(含過境轉機)相關事項:
(一) 同仁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學校。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學校,由學校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畫面截圖影本送人事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