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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簡任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二)上開規定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114年4月15日部法三字第1145813500號函,通函全國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三)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 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建立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進行通報
(一)內政部移民署: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11點、第12點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等有關返臺通報規定,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公務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陸委會、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廉政署、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各依權責進行後續處理。
(二)法務部廉政署: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指示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
最新消息
(宣導)檢送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摘要如下:(詳附件)一、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簡任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二)上開規定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114年4月15日部法三字第1145813500號函,通函全國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三)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 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建立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進行通報
(一)內政部移民署: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11點、第12點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等有關返臺通報規定,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公務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陸委會、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廉政署、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各依權責進行後續處理。
(二)法務部廉政署: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指示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