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及8條,並自115年2月13日發布生效。
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9條第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