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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
一、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校受理揭弊機關為校長指定單位(人事室)。
二、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本校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第6條第1、2項,應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
三、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本校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